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引发的合同纠纷持续高发,认购书定性、定金罚则适用、虚假宣传及逾期交房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冲击交易安全与诚信秩序。为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星律师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提炼实务中必须掌握的法律要点,为购房者提供精准的决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明确,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若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收受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预约即转化为本约,买受人若拒绝继续履行,将面临违约责任。定金处理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约的,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未能订约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张星律师强调,认购书性质需综合协议内容及履行事实判断,买受人支付款项时宜注明“认购定金”并留存书面凭证,以锁定法律定性,防止权益落空。
针对开发商不实宣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构成合同内容,违反该允诺须承担违约责任。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买受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关于逾期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书面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未催告的,解除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开发商常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性,且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免除责任。张星律师提示,买受人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催告并保留邮寄凭证,防止除斥期间经过而失权,同时可依据合同主张逾期违约金。
张星律师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实质是信息不对称下的诚信博弈。购房者应事前核查“五证”,将沙盘、楼书等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固定;履约过程中发现违约端倪,应立即书面催告并形成完整证据链。开发商须遵循《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当免责。唯有将法律规则嵌入交易全程,善用解除权与索赔权,才能有效定分止争,让预售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