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很多开发商在和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前,一般先与其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要求买受人交纳定金,买受人在将来某个时间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中对商品房认购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内容趋向原则性规定,本文结合实践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进一步探讨。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定义。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确认买受人在将来可确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买卖双方有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的通常内容是,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预约款(一般称定金),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房屋的权利。买受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预订的房屋转售他人。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还约定,开发商有权扣留买受人所交纳的预约款作为违约金。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就是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生效后,发生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债务,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债权合同的一般原则。根据预约产生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
在实践中,很多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将来时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买受人按时支付了预约款,开发商就有义务保留目标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与买受人洽谈。但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虽然双方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但是,双方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进一步商谈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在一般预约,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却不具备这样的效力。这就是商品房认购书与普通预约合同的区别。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一种行为义务,并不依赖于将来可能洽谈的购房合同的效力。将来双方不洽谈购房合同,也不会导致商品房认购书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应当履行的善意洽谈义务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也就是一种定金合同,是一种设立担保的行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视为担保购房合同履行的从合同。笔者认为,首先,定金条款并不是商品房认购书的必要条款。虽然实践中商品房认购书大都约
定了准买受人应当交付预约款,但预约款的性质仍需进一步研究,并不一定就是定金。其次,即使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确实是定金条款,但没有定金条款也不会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和生效。应当明确的是,定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但是这种债务并不是购房合同的债务,而是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这样一种债务。因此,定金并非购房合同之担保,而是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洽谈义务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不是订立购房合同的定金担保。
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收受了购房款的,应当把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协议。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司法解释的观点表明,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购房合同,但书面购房合同并非买卖关系的生效条件。如果具备了主要内容,并且买房人收受了购房款,就应当将商品房认购书视为购房合同。商品房解释第5条的正确含义是,因为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来确定,开发商又接受了准买受人付款的实际履行行为,因此不必拘泥于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为应当发生而未发生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意思,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也就构成了普通的预约,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商品房解释第五条规定来看,显然认为应当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主要内容多达十三项,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几乎没有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能够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护认购书守约方的利益。鉴于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通过洽谈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同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标准,就应该可以强制出售。至于商品房认购书没有约定的购房合同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漏洞补充的方法确定。根据这一标准,我们来考察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哪些是购房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必要的条款。(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应约定房号,房屋的坐落、面积等事项。(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本条并非必要。(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是必要的。(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是必要的。(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关于第六条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笔者认
为,如果开发商的宣传材料中含有装饰、设备的内容,一般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即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开发商的设计确定;如果开发商的设计中也没有此方面的内容,可以认定开发商至少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最低标准。因此,装饰、设备标准不是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关于第七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笔者认为,关于配套设施,各地政府往往对开发商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因此本条并非必要条件。(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因此,这五条不是必备条款。
综上所述,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位置、面积、价格、交款时间,和交房时间,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商品房认购书应认定为购房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中最核心的条款,除了约定了双方的订约义务以外,就是关于预约款(定金)的约定。商品房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民法理论,立约定金的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该条解释也承认,只有在拒绝订立主合同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处理,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情况下,应按照定金性质处理;在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确定损失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房屋赠与合同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房屋赠与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房屋赠与合同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房屋赠与合同范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用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用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用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随着人们对租房需求量的不断增加,那么房屋中介也就成为了消费者投诉最高的行业之一,投诉内容问题最多的就出在了那张房屋租赁协议上,很多人在租房的时候往往一不留神就会掉入中介陷阱里,例如租赁合同欺诈、二房东转租、黑心中介故设骗局等情况。那到底如何才能避免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呢?当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时候又该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析租房内容,包括房屋租赁纠纷如何避免、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房屋租赁注意事项等法律知识,教您如何避免发生房屋租赁纠纷。
随着买房热潮的不断升温,办理房产证就成为了购房后的头等大事,随之房产证加名字就会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房产证加名字”不只是在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一个产权人的名字那么简单,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产权证的共有有以下三种方式:夫妻法定共有、出资人约定共有和女子继承共有。那么关于房产证加名字办理流程及费用是什么?为此华律网小编针对房产证加名字会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整理,欢迎阅读。
对很多中国人来说,买房是仅次于结婚的人生大事。由于如今房价高昂,很多人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的存款,也仅够为儿女买一套房子。买房是家庭支出中数额最大的一笔,因此,买房之前,一定要对房地产相关政策都有一定的了解,才能花最小的代价买最对的房子。今年以来,政府部门强力出台了包括降低首付比例等多项措施调整房产交易税,而近期更是提出拟增收二手房增值税。那么,二手房交易税费如何征收?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有哪些?本专题为您整理了最新房产交易税政策,欢迎阅读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其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那租房合同怎么写呢?下面由华律网为大家具体解析。
